如果你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,要叫你去給他們問,你可能要注意這些事情:人、事、時、地。
依照刑事訴訟法71-1條及196-1條,警察與檢察官一樣有權通知犯罪嫌疑人與證人到場調查與詢問。
通知書上,都應該要有:
📌受通知人的個人資料(姓名、性別、住居所)
📌詢問的處所、日期與時間。
📌最重要的「案由」。
案由就是警察為什麼傳你的原因,他懷疑你涉嫌犯了什麼罪,或是他想要你當證人為某事件提出證言。
例如,案由欄可能寫:公然侮辱案、妨害公務案、違反集會遊行法、妨害家庭、毒品…,直接告訴你罪名。
知道案由,你才有辦法事先準備。
為什麼要傳你?你先前有做過什麼相關的事嗎?如果有,案由是否嚴重?應不應該請律師;如果沒有,你有目擊過而能當證人嗎?能不能不去?....
實務上比較麻煩的是,警察通知時不一定會乖乖寫案由。
有可能他在案由欄只寫「刑事案件」,要說他錯好像也沒錯,只是這樣一來,你根本不知道為什麼被傳。更誇張的是亂寫案由,明明要調查毒品案,通知書上卻寫偽造文書。
要幫這種情況找解釋好像也不難:官兵捉賊一定不想大肆宣揚,而要我暗敵明。只是啊,如果法律已經明定要寫清楚案由,這種投機的方式其實都是走在違法邊緣的。
🎸收到警察局通知書,能不能不去呢?
依照刑事訴訟法71-1條,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,在警察合法通知後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,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,強制把你帶去警局問話。
有些警局會在通知第2次、第3次才報檢察官,但不建議去賭這個機會,該面對的是逃不掉的。
如果你是證人,依照刑事訴訟法196-1條,就算你不到場,警察也不能報檢察官去核發拘票,你比較有選擇要不要去的機會。但是,如果該案已經送到地檢那由檢察官接手,檢察官自己送 #傳票 給你的話,你不到場檢察官是可以拘提你的。
至於要不要請律師?
在你看過案由深思熟慮以後,如果你覺得有一絲請律師的必要,建議你不要猶豫,因為訴訟在進法院前就開始了。
從你進警察局受詢問的筆錄開始,就有可能左右你未來進到法院訴訟的勝敗,
無論是作出不利自己的陳述,或是慌張地說詞反覆,每一個舉動都可能影響法官的判斷。
沒有律師很可以,但要的話,越早越好。